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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我们的生金年会官方网站活息息相关

作者: 小编 来源: 网络   日期:2023-01-23 10:21

  案例:小王家住在城中的一处老宅子里,和老李是街坊儿。老李家已经搬走,他把临街的房屋租给一家烤翅店。该店老板花重金对老李家的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且加高了一些。该店开业后生意很好,但小王很苦金年会官方网站恼,因为他家卧室恰好被加高的烤翅店挡住,终日不见阳光。小王数次和店老板以及老李理论,二人均认为小李纯属无理取闹,不予理睬。小王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这个案子涉及到相邻关系的问题,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基于相邻关系制度本身,相邻关系主体之间必须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也就是说,只有在日照、采光、通风等障碍已经超过必要的容忍限度,受害人主张排除妨碍和损害赔偿才能得到支持。这其中有一个“忍受限度”判断的问题,这种标准一般是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内容为基本标准。如果违反了该标准,实际上为受害人带来一定程度的妨碍,超过了容忍义务的限度,则受害人有权向法院提出主张,要求维护自己的权利。案中,小王要求其采光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

  案例:潘大叔家在农村,由于常年承包煤矿,家境殷实。潘大叔的儿子小潘在北京工作已有几年,准备今年结婚。潘大叔想给儿子一个惊喜,就在市里花大价钱一次性付清为小潘买了一套复式住宅。由于怕房屋买卖中有问题,潘大叔还专门请了律师进行了咨询。当他得知他买的这套住房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70年时,不禁有些担心,他买的房子价格很高,质量应该是没问题,但建房子的地只能用70年,那70年后怎么办?是不是就要被赶出去或者房子被拆掉,或者交很贵的土地使用金?

  潘大叔的担心的确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安居才能乐业。在《物权法》出台前,我国只是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进行了规定,并没有明确到期后怎么办。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不能属于私人,而土地使用权又是有期限的。尤其是涉及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的问题,让老百姓尤为关注。此次《物权法》对该问题予以明确。其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也就是说,到了70年,这种使用权自动续期,而且续期没有条件,只要你的住宅存在,你就有权利居住。至于如何续期、怎么办理、收不收费、怎么收等问题《物权法》并没有明确,这些都留待以后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去细化。

  案例:曹先生做生意资金暂时周转不开,便向张女士借款40万元。张女士要求提供担保,于是曹先生将自己的一辆捷达车、他弟弟的一辆宝来车抵押给张女士,曹先生的朋友宋先生还为曹先生的借款写了保证书,愿意为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曹先生生意失败,开着他的捷达车远走他乡。张女士便要求曹先生的弟弟和宋先生归还欠款,承担责任。但二人相互推诿,均认为应先就曹先生的捷达车先承担责任,而后再由对方承担责任,最后自己再承担责任。张女士于是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偿还其欠款。

  这个案子涉及到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关系问题。对此问题,我国《担保法》及其解释做出过规定,但二者规定实际上并不一致,实务操作也存在一些问题。此次,《物权法》对二者的关系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理顺了担保次序。《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即物权法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体现契约自由;如无约定的,应首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保承担责任;对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和保证,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方进行承担,其承担完后,可向债务人追偿。案中,张女士应当先要求就曹先生的捷达车进行受偿,而后,可要求曹先生之弟和宋女士任何一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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