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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公序良俗”看科华生物如何被“ST金年会”?我们学习法律课程的时候老师首先讲

作者: 小编 来源: 网络   日期:2023-01-08 17:24

  我们学习法律课程的时候,老师首先讲到的就是法律其实不难理解,因为大部分法律是支持或者说遵循“公序良俗”的。

  这个“公序良俗”简单的理解就是指生活中常识涉及的道德规范,一般自然人也可以熟知所以不会难以理解。

  严格的说: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那么我们来看一下科华生物如何因为子公司的收购案被“ST”的?

  从科华生物被ST如何理解法律定义的“公序良俗”?

  虽然网上相关的评论很多,但是都缺乏事实根据,我们还是追根溯源从最早的《投资协议书》看起。

  1、事实1:《投资协议书》规定了甲方指上海科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3、事实3:第一次交易完成两次交割后,“甲方在2021年度有权利要求”剩余收购股权方案。4、事实4:第一次交易完成两次交割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第二方案的最高价钱购买剩余的38%股权(补:此点财富原作者漏写)

  2、进一步投资的约定是在第一次交易的两次交割完成之后进行的。

  3、进一步投资的约定第一方案是“甲方的权利”而不是义务。(补:而第二方案是乙方的权利,乙方以此点为由起诉)

  以上对原始合同的分析。其实原始合同不难下载,下载阅览地址:

  《科华生物:关于投资西安天隆和苏州天隆并签署《投资协议书》的公告》

  所以我们可以看出,对于诟病较大的合同,很多人说“二”;也有很多人说涉嫌内外利益的输送。但是,从原始合同来看,我们不难理解合同的合理性。(补:合同明显有漏洞,未设最高限价) 就是第一次交易分两次交割,可以缓解甲方的资金压力;第二次交易“甲方有权”购买剩余股份,满足了甲方利益;同时规定了第二次交易的价格,以“两者孰高为准”又满足了被收购方的利益;

  甲方和被收购方的利益都考虑到了,可以说还是比较合理的。(补:未设最高限价,发生异常就不合理了)

  这一点上科华生物在2021-074公告上做了说明:

  3、向四申请人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409.6万元;

  4、四申请人有权以4.28亿回购西安天隆62%股权。

  5、四申请人有权以0.33亿元回购苏州天隆62%股权。

  6、撤销《投资协议书》,将西安天隆、苏州天隆62%股权变更至四申请人名下。

  7、科华生物承担全部仲裁费用,并赔偿四申请人律师费。

  简单的讲,剩余部分的股权涨价了,但按照原先的《投资协议书》你得按照105亿的价格收购剩余股权;如果不履行这一“权利”,四申请人可以按照4.28亿(收购价4.02亿+这几年的定存利息)买回之前的股份或者裁定之前的《投资协议书》无效。

  你看我不仅退回你的收购款,我还给你利息,是不是也合情合理?

  但这里有个很大的问题,原《投资协议书》约定的“关于进一步投资的约定”是否影响第一次交易的成立,我们翻看原《投资协议书》的条款,除了通知、股权置换和在2021年底不得转让外,并无此方面的约定。

  那么是否可以因为后续交易存在纠纷而变更首次交易的合法性呢?

  就好像你去买四合院,买完了东屋和北屋,约定根据市价有权利买西屋和南屋;

  当发现没有钱买了,是否还需要把之前买的东屋和北屋退回去嘛?

  这里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就是:第一次交易是否实质性生效?!

  也就是说:第一次交易获得的62%的股权是否应该属于科华生物?而会不会因为第二次交易无法履行而影响第一次交易?

  按照整体的事实和叙事逻辑,我想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双方争论的焦点应该在于第二次交易如何完成?而不是第一次交易的事实。

  1、从科华生物上一份的公告金年会阐述来看,其认为天隆公司2020年度收入和利润受客观环境影响已经构成了法律规定的“情势变更”情形。

  2、即便不算情势变更,那么“甲方有权”而“无力”执行,是否可以不执行呢?(补:仲裁不走这条路)

  当然这也是合理的。比如租房人有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但是根本没有能力购买房屋,那房屋持有人可以卖个其他人。

  既然科华生物无力购买剩余38%的股份,那么天隆公司完全可以把38%的股份卖给其他人,而不是“强卖”给科华生物?

  综上所述,科华生物获得62%天隆公司是既定事实,无力购买或者有权不执行剩余38%的股份也是事实。

  那这会不会影响科华生物作为天隆公司的大股东地位和身份呢?显然不会。

  会不会影响大股东的知情权和子公司收入利润的并表呢?显然也不应该。

  2、天隆公司表示无法配合科华生物预审会计报表等工作。

  3、科华生物因为无法出具会计审计报告被ST

  1、西安珐园其冻结62%股权;2、天隆不提供财务数据;3、科华生物领ST。

  第二、从科华生物被ST如何理解法律定义的“公序良俗”?

  从科华生物收购天隆公司,到“三步走”被ST,我们可以看到科华生物在此过程中只有公告说明的义务,毫无招架还手之力。

  一个拥有62%股权的大股东,一个收购方,却一退再退,最终把自己逼到了被ST,一直到了退市的边缘。按照目前的趋势和走势,科华生物似乎依旧没有丝毫招架之力。要知道这场旷日持久的争议已经持续了快2年了。

  看来“投资需谨慎”的诫语,不仅适用于股市,而且适用于任何投资。2022-05-26 04:25:22作者更新以下内容

  天隆高管利用协议漏洞,高调强买强卖,失败是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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