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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年会官方网站律师为疫情防控提供突发事件应对专业法律服务的实践与思考

作者: 小编 来源: 网络   日期:2023-01-29 12:39

  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全力防治,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日前,司法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职能作用的通知》,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最大限度发挥公共法律服务职能作用,紧紧围绕疫情防控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任务和要求,积极主动提供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而律师队伍作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部分,面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应当主动为疫情防控决策提供法律论证,及时提出法律意见建议,这是各级政府、社会乃至律师行业发展的共同要求。

  一、律师为疫情防控提供突发事件应对专业法律服务的依据

  《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三维护”要求律师不仅要对当事人负责,更要求律师对法律、社会负责,律师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正是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和要求。

  同时,《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可受政府委托办理,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该条规定已明确律师可受政府的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其中应包括参与应对突发事件。

  此外,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15日发布的《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新时期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改革举措。政府法律顾问职责范围则包括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建议;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的分析与评估。可见,参与社会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也是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之一。

  二、律师为疫情防控提供突发事件应对专业法律服务的意义

  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不断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要依法办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而律师作为法律行业的专业人士,接受过系统、完整的法律知识教育,熟知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及纠纷解决经验,律师专业的法律思维使得其能够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发挥重要作用。政府引入律师参与社会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正是政府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体现,律师能够在政府判定和实施应急管理预案和具体措施的过程中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为政府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帮助政府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国。

  突发事件往往会引发大量社会矛盾的产生,而且各类矛盾涉及面广、影响力大、处理过程复杂。而律师作为长期面对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职业,具有丰富的解决纠纷的经验,同时,律师的身份地位具有中立性,能够以独立第三方的地位客观、公平、公正地参与矛盾居中调处,更容易获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信任。律师就相关法律问题和争议进行客观评价和理性判断,能够帮助各方理性沟通,正确引导当事人表达及实现合法、合理的诉求,也有可以避免责任单位或政府相关部门直接面对当事人及家属可能产生的摩擦与冲突,降低民众的不信任感,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平稳化解。

  律师积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或为当事人提供代理,为政府和社会及时、有效提供突发事件应对专业法律服务,是律师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也是宣传律师工作、宣传律师良好社会形象的重要方式,有利于拓展律师服务领域,提升律师社会地位。

  三、律师为疫情防控提供突发事件应对专业法律服务的实践

  (一)及时地发起倡议:为疫情防控提供突发事件应对专业法律服务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仅是法定传染病,也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此,在新型肺炎防控时,除遵守《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以外,还应该遵守《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但由于突发事件应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规制对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使是律师也未必熟悉相关具体规定,而公民、法人对此更是知之甚少。

  因此,为了律师能够更好地为各级人民政府、各社会组织、人民团体、公司及个人等各类主体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和法律建议,1月31日,我们以市律师协会社会责任促进委员会、社会矛盾化解业务研究委员会名义起草了《律师为疫情提供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服务的倡议书》提交市律师协会,倡导广大律师认真学习、研究、宣传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发挥律师专业作用,从突发事件应对的角度和高度,为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各类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并认真做好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制宣传。该倡议书受到市律师协会领导重视,已通过上海律协微信公众号发布。

  (二)有效地专业研究:为疫情防控提供突发事件应对研究成果

  对于《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相关的法律法规,除专业职能部门外,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社会组织、企业、公众来说不一定十分熟悉。因此,针对疫情防控不同阶段,进行学习研究和法制宣传就十分必要。

  疫情期间,社会矛盾化解研究会组织了突发事件应对矛盾化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信访矛盾化解三个专题小组的专业律师从法律和实务撰写专业论文和文章,充分发挥突发事件律师及时解读针对疫情防控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疫情防控措施,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了解政府在疫情防控中的职责、可实施的防控措施、应履行的法定义务,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突发事件应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宣传。截止3月13日,研究会已经形成了研究成果40篇,包括专业论文、解读34篇和建议6篇,均提交给上海市律师协会。

  (三)全周期献计献策:为疫情防控提供及时有效法律应对建议

  疫情期间,社会矛盾化解研究会组建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服务专题小组积极组织律师认真学习和领会习的各类讲话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相关文件,并且每天收集全国各省市公布的疫情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和制成曲线图,研究疫情趋势。于此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现带有普遍性问题,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根据疫情防控实际进展和不同阶段,结合党中央的会议精神,通过市区人民来信建议渠道提出专业性、有针对性、动态及时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为各级政府、街镇、村居社区等依法防控、依法发布、实施、宣传、协助实施防控措施建言献策。

  2月5日下午,中央、国家主席、主席、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主任习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等“11个要”。

  2月7日,我们撰写了《全面提高依法防控疫情应对治理能力的“11个要”》学习体会文章,认真学习和领悟习讲话精神,该文章被中国律师、上海律协公众号转载。

  2月9日,为了落实习“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的要求,针对疫情防控过程中出现的政出多门、措施分散、部分疫情防控措施没有以合法形式发布、发布单位不具有相应的职权依据、不同单位发布的疫情防控措施要求不一致,操作不统一、防控措施过度等问题,我们提交了《关于严格依法制定、实施和宣传疫情防控措施并平衡与复工关系的建议》,其中建议,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在防控疫情过程中,要依法防控,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统一归口,依法制定和实施防控措施。(并提出了五点具体建议:

  第一,及时总结疫情防控过程中的经验和做法,严格依照法律法规,通过市、区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或领导小组依法以通告、命令等形式统一制定、发布针对疫情防控的强制措施,确保各项防控措施的执行有法可依,并且统一实施的具体标准。

  第二,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对已经在实施的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进行检查和梳理进行合规性审查,同时发挥《突发事件应对法》专业律师作用,确认各项防控措施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合法发布和实施,如仍然存在未经合法程序和有权部门批准和发布的情况,应当及时更正和重新发布。

  第三,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尤其是需要广大市民遵守的防控措施的宣传力度,通过新闻、网络、广播、张贴等各种途径大力宣传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政府已经发布的各项通告、命令和举措,让每个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充分了解政府制定各项防控措施以及处罚措施的权利来源、法律依据,自觉配合突发事件应对和疫情防控工作。

  四、将《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列入“七·五”普法。

  五、随着疫情防控形势的好转,复工工作将逐步展开,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适时调整防控措施的力度,依法实施防控措施,平衡好疫情防控与经济建设的关系。)

  随着疫情防控工作的进一步推进,非湖北地区的疫情形势逐步出现了积极变化,防控重点开始有所转移。2月12日,中央会召开会议,习在会议中明确,湖北等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主要任务仍是增强救援收治能力,做到应收尽收、应治尽治,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要以实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为抓手,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秩序恢复。要按照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原则,以县域为单元,确定不同县域风险等级,分区分级制定差异化防控策略。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实事求是做好防控工作,对偏颇和极端做法要及时纠正,不搞简单化一关了之、一停了之,尽可能减少疫情防控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

  2月16日,从曲线图可看,上海地区现存确诊病例(即累计确诊-累计治愈-累计死亡)已连续走平并回落,连续多天呈大幅下降趋势,治愈率达到42.6%。且当时上海地区现存确诊病例仅为湖北地区的3‰左右,可见上海的疫情防控形势已经逐渐趋于稳定,其与湖北地区保持同样的应急响应等级是没有必要的。而且,假如上海持续采取同前一阶段完全相同的一级响应措施,不仅会对生产、生活、和社会管理带来极高的负担,也会给上海乃至中国整体带来“疫区”的不良国际形象,不利于对外交流。

  因此,为了落实中央会“科学防控、精准施策”的会议精神,做好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确保实现疫情防控的胜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2月16日,我们提交了《关于将疫情应急防控逐步转为常态防控尽快恢复经济建设秩序的建议》,建议根据上海实际情况,逐步实施转段,降低应急响应等级,由应急防控转为依法防控、常态防控,调整此前应急状态下的防控措施,逐步恢复复工和经济建设,确保实现疫情防控的胜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并提出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应与湖北和武汉重点疫情地区一级响应有区别,在上海疫情可防可控向好发展情况下,逐步向下调整应急响应等级。建议先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调整为二级响应,适时再向下调整,逐步完成应对转段,逐步将应急防控转为依法防控、常态防控。为复工和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这样,更加有利于改善由于疫情对上海在国际上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二,继续抓好“对外防输入,对内防扩散”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常态下的流动性防控,在外围,重点严控严防疫情地区带病人员情况下,在市内继续抓好人员必须戴口罩,接受体温检测、车辆必须做好卫生消毒等基础上,逐步放宽人员和车辆出入,尽可能减少疫情防控对群众、企业生产生活的影响。

  第三,统筹兼顾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具备防疫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除了抓好生活必需品生产供应工作,分步分类加快推进各类企业复工,有序开展经济建设。商场、超市、酒店、宾馆等生活服务性企业在全面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可有序开业经营,开业前要进行集中消毒灭菌和保持良好通风。

  第四,及时纠正偏颇和极端防控做法,化解社会矛盾。畅通群众信访渠道,鼓励群众采取网上信访等方式表达诉求,完善多元调处化解机制,及时解决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对于个别偏颇和极端防控做法例如对所有返沪人员一律劝返等行为要及时纠正,妥善处理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保持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确保疫情防控平稳有序推进。)

  2月17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关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意见》),其中明确,要做好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在病例数保持稳定下降、疫情扩散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后,及时分地区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考虑到上海地区的疫情防控形势已经逐渐趋于稳定,2月18日,我们再次提交了《关于降低应急响应级别并修改<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场所体温检测和自觉佩戴口罩的通知>的建议》,建议上海地区积极落实《意见》的文件精神,在实施“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策略的基础上,尽快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逐步实施转段,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调整为二级响应,适时再向下调整,直至终止应急响应,尽快恢复复工和经济建设。

  于此同时,为了继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社会秩序稳定,我们建议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之后,继续执行任何人进入本市公共场所、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自觉佩戴口罩,配合接受体温检测这一有效防控措施,直至疫情结束。因此,建议将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场所体温检测和自觉佩戴口罩的通告》第三条由“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本市解除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之日为止”修改为“至本市解除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机制之日为止”,为后续降低应急响应级别之后的防控工作做好准备。

  3月初以来,随着上海进入复工复产复市的关键时期,如何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成为这一阶段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我们专门撰写并向市司法局、市政法委提交了《关于在应急状态下妥善化解复工复产复市后社会矛盾的建议》,就在应急状态下复产复产后可能产生的社会矛盾、产生原因、可能引发的后果进行简要分析,并对如何解决矛盾纠纷提出建议。

  我们认为,应急状态下复工复产复市后可能产生的社会矛盾包括防控措施引发的矛盾、防疫物资不足的矛盾、企业生产经营的矛盾、劳资纠纷、合同纠纷等等,如果这些大量的社会矛盾未能及时得到处理,会制约复工复产复市工作的推进,且容易引发群体性社会矛盾,引发大量的诉讼、仲裁、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案件,给各级人民法院和政府造成极大的压力和负担,造成社会不稳定。

  因此,我们建议针对在疫情防控条件下的复工复产复市后产生的各类社会矛盾,应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主要采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以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完善社会调解特别是律师调解的立法规制和体制机制保障,充分发挥律师调解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复市中的作用,化解各类社会矛盾。

  四、律师为疫情防控提供突发事件应对专业法律服务的思考

  (一)加强律师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队伍建设

  律师要为政府和社会各界及时、有效提供突发事件应对的专业法律服务,首先要求律师本身具有过硬的专业素质,因此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增强律师的政治敏锐性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律师在突发事件应对专业方面的能力和社会矛盾化解的能力、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能力,培养、扶持和建立一支党和政府信得过的突发事件应对专业律师队伍,为进一步拓展律师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打下坚实基础。

  (二)建立律师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工作机制

  长期以来,上海律师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为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服务并不罕见,1999年“4.15空难”、2009年“6.27”莲花河畔倒楼事件、2010年静安区“11.15”大火、2014年“12.31”外滩件等等,律师均参与了突发事件的后续处置并发挥重要作用,但是,律师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经验并未得到总结,也没有形成一套独立的、系统性的工作制度,乃至这一经验并未在全市进行推广,部分区并未引入律师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

  建议建立和完善律师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工作机制,明确律师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工作模式等,令律师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形成常态。

  (三)完善律师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保障机制

  建议将律师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经费列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财政预算,与为政府提供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协议,并给予费用补贴。同时,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之间应建立互相沟通协调机制,正确界定和尊重律师的独立地位,保障律师在参与过程中的知情权、调查取证权等权利,共同研究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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